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8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在务工期间,通过网络认识杨某,后来杨某需要租赁房屋,被告人就将自己承租的房屋中一间租赁给杨某和其朋友王某,某一天晚上,被告人欲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反抗,又强行欲与王某发生关系,后杨某警,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欲强生与妇女发生发生关系,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被告人欲强奸两名残疾人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侦查卷宗了解到被告人平时为人老实,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纪录,这次本案发生,是因为被告人夜间下班后向受害人索要房租,被告人头脑发热一时冲动,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而非蓄谋犯罪,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并没有造成他人受害的后果。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于给予宽大处理,减轻刑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