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8日 17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XXX月XXX日6时许,在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与朝阳街路口,被告人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因打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将被害人张军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军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检查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父亲找到朱玉霞律师,朱玉霞经过调查了解到,事原因是正在职业学院上学的被告人得知奶奶病危想见奶奶最后一面,于是被告人用手机软件叫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去客运中心,被告人手机上显示费用为40元,而司机告诉他45元,被告人是在校学生,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因此想另外叫车,这时候受害者下车和被告人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经过分析: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本次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系被告人一时冲动所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