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3日 1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职工几人在被告公司处工作多年,被告公司经常性安排原告工作日、休息日加班,被告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旨,劳动者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被告不但未支付,还故意不给原告几人安排工作,原告几人找到朱玉霞律师,在朱玉霞律师的指导取得了加班的关键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几人加班费诉求,并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225.99元,加班费6503.91元。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针经济补偿,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到被告公司处工作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的工作年限为5年零5个月,被告公司应按5.5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补偿金,原告在2018年8月之前的平均工资为5859.27元,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3225.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付树与无律商忠软管制有限公司之的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支付经济补金322259元和加班费6503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