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福东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19**********

  • 执业机构: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辩护词

发布者:卢福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01人看过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为上诉人朱某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朱某某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2013)某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本律师依法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5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朱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确有错误。

12013910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公刑诉(2013762号起诉书指控朱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正确的。

2、上诉人朱某某被查扣的铅弹,来源于朱某某非法购买即非法买卖。龙检公刑变诉(20130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此的表述是“后又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1540发铅弹藏于家中”。因此,朱某某非法持有铅弹的前提和实质是非法买卖弹药的行为。此罪刑和非法制造枪支一样,都属以《刑法》第12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之中。依法只应认定上诉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5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不应对朱某某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又认定朱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

3、上诉人朱某某购买铅弹是其非法制造枪支的延续,是非法制造枪支的组成部分。因为朱某某购买汽枪铅弹的用途特定,即匹配自己所非法制造的二支枪支别无他用。因此,上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只符合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 上诉人朱某某犯罪动机单纯,其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并非出于其他违法、犯罪的意图,而是属以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1、除本案外,上诉人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从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上诉人非法制造枪支、绝非出于实施违法、犯罪的意图。而是由于其骨子里对机械制作的天生兴趣和特殊僻好。其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

2、上诉人是为了打鸟和打花圃及果园里的老鼠而萌发了非法制造枪支的念头,所非法制造的枪支也没有用于违法犯罪的用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三、归案后,上诉人朱某某立即向公安干警坦白承认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随即主动带领干警到自己家中,自觉向干警缴交自己非法制造的2支枪支和非法买卖的铅弹,确有悔罪表现。上诉人已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

综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对朱某某定罪下判确有错误,建议依法改判上诉人朱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并根据《刑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诉人朱某某进行惩罪。建议充分考虑上诉的犯罪动机,充分考虑上诉人没有将枪支、弹药用以违法犯罪的用途,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上诉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其宣告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 卢福东律师

 

        2014年元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