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倩雯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1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日,王XX入职北京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担任滑冰教练员。入职以来,王XX在岗位上勤勤恳恳,认真负责的履行着职位职责。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8月14日,王XX不幸因工受伤,王XX受伤之后立刻被送入医院治疗,总计住院26天。
王XX发生工伤之后,是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但是公司并没有按照此标准给王XX支付正常工资,仅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王XX的合法权利遭受了非法侵害。
王XX因工受伤,遂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9月1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17日被认定为9级工伤。2020年1月9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王XX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732元,王XX收到补助金后,惊讶的发现,发放的补助金数额与其实际工资应缴的社保所得补助金差异较大,王XX实发平均工资约为13000元,但北京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王XX缴纳社保基数为6748元。
王XX不解为什么会公司在缴纳社保时并没有如实按照王XX应发工资数额进行缴纳,出现这种情况,便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单位补缴,公司不予理睬。王XX无计可施,感到非常无奈。王XX联想到停工留薪期时,公司不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行为,对公司感到心灰意冷。
王XX迫于无奈,委托本律师诉至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北京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主张:补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单位补足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200000元款项。
【承办经过】
王女士在2020年4月份,正式委托XXX律师,李律师通过了解王XX的工作经历、王女士提供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条、在社保局打印的个人社保缴费明细。李律师初步判断,本案是公司为了减少社保应缴金额,在为员工缴纳社保时,少报王XX工资,以此减少公司成本支出。以至于在王XX在工伤之后,导致本人所享受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降低。
公司不仅在缴纳社保时,没有如实按照王XX应发工资缴费,还在王XX工伤之后的停工留薪期间不按照王XX就职期间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克扣王XX的部分工资,严重侵害了王XX的权利。
李律师在详细了解王XX的经历之后,便从这些经历得知王XX的众多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少报职工工资的,对于员工实发工资数额存在差异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补发王XX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
由于北京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北京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北京某公司对北京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述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审理经过】
关于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问题。
北京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北京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违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因北京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依法按照王XX的实际工资标准,为员工缴交应发工资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导致王XX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这一事实确实存在,公司在工资条与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下对此事实进行了确认。仲裁委员会支持王XX的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定北京某公司深圳分公司需要向王XX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
公司辩称已支付王XX该期间的工资,但是王XX提交了停工留薪期间的银行流水证明公司并没有完全按照发生工伤前的工资待遇标准来支付工资,法院在审核了此流水证明之后,结合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按照工伤发生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故仲裁委支持王XX的该项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此,仲裁委判定北京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支付王XX停工留薪期间所欠发的工资差额。
【审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裁决,北京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需要向王XX支付的项目包括:补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4547.33元、单位补足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差额60732.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664.4元、护理费5200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2000元,以上用人单位向王XX的支付项目款项共计约200000元。
本案胜诉,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王XX申请的补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单位补足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面对用人单位的少交社保、逃避义务、少发工资的行为。李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分析书面材料,计算在职期间的详细工资条所发放工资情况。详细了解当事人的事情经过,在当庭审判时据理力争,最终为申请人成功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补足并获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年休假劳动报酬等。李律师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充分结合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采用灵活变通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