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倩雯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4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吴XX入职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入职以来,吴XX的工作地点随酒店安排而不断改变,而吴XX随着自己能力提升也得到公司的晋升提拔,最后任职店面总经理。但在2020年1月份,由于新冠疫情爆发,本来大好前途的吴XX,国内所有酒店遇到重创,生意惨淡。公司先提出优胜略汰机制,以绩效考核制度告知员工,若酒店业绩不达标,将受到公司的罚款通知。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由于吴XX所在酒店店面,无法完成总公司的业绩任务,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扣罚吴XX2000元工资。
2020年11月10日,公司口头通知不再聘请吴XX,要求吴XX自己离职,理由是:吴XX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供虚假发票向公司报销。吴XX坚决不同意,11月13日,公司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迫于无奈之下,因此,申请人吴XX委托本律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XX,请求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补发扣罚的工资2000元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1000元。
【承办经过】
吴女士于2020年12月上旬正式委托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倩雯律师,李律师通过了解吴XX的工作经历,以及吴XX提供的与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公示过的规章制度等文件,李律师初步判断,本案是酒店行业在面临新冠疫情打击下,无中生有以“虚假发票报销”借口辞退员工,减少企业支出成本而已。
再者,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吴XX提供的发票是虚假的,反而是有真实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确认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解雇的行为。
关于扣罚的2000元工资,虽数额不大,但克扣工资行为是侵犯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行为,李律师通过详细对比在职期间,吴XX的所有工资转账记录,发现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正当理由规定而扣罚工资,扣罚吴XX2000元工资的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以李律师认为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扣罚吴XX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2000元工资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返还。
【仲裁审理经过】
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坚持以“吴XX提供虚假发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解聘理由,且于2020年11月13日已强制解除与吴XX的劳动关系。
关于扣罚的2000元工资问题。
广州市天河区XX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本案中,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吴XX当月因过错未完成业绩目标导致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吴XX的扣款2000元亦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经过合法授权拥有罚款惩处权。故天河仲裁委员会认为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扣款2000元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关于违法解雇劳动合同的问题。
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虽提供《廉洁责任书》、《员工声明》、《员工手册》证明吴XX应当遵守员工手册及廉洁责任书,但在本案中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吴XX有虚拟报销(虚拟费用)、伪造伪造报销凭证及企图侵占公司财务的事实存在,且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有规定出差需入住被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品牌酒店规章制度《制度会签及审批表》、《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及通知》未经吴XX签名确认,故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原因解除吴XX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仲裁裁决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XX于2021年3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需返还吴XX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扣罚的工资2000元,以及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000元。
本案胜诉,广州市天河区XX支持了申请人吴XX申请的补发所克扣的劳动报酬及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面对用人单位的无据扣罚、无理刁难、违法解聘,李律师经过抽丝剥茧,分析书面材料证据,最终为申请人成功收回被扣款项并争取到违法解雇赔偿金。李律师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充分结合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采用灵活变通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