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倩雯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6日 1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0日,牟XX入职深圳市某服装公司,深圳市某服装公司派驻牟XX到广州海珠区办事处的场所进行工作,担任打版师,其与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深圳市某服装公司也没有依法给牟XX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按时将每月8000元左右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到他手上。
2018年8月18日中午14时许,牟XX在挂牌深圳市某服装公司的广州海珠办事处车间工作时,由于工作需要搬动大型机器,由于该机器有机油且发生漏油情况,牟XX不慎踩到机油摔倒滑到1楼,当时机器也随之倒下,恰恰压倒牟XX的左手部位。同日到单位附近的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尺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由于老板不愿承担过多的医疗费,牟XX经济困难也并未住院治疗。
发生工伤事故后,牟XX多次通过口头形式要求深圳某服装公司配合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但公司对牟XX的要求置之不理。
【承办经过】
原告牟XX前往XXX咨询李律师,由于牟XX手头上只有公司每月的工资转账记录、与公司老板的微信沟通内容以外,并没有其他书面材料能说明与深圳市某服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深圳市某服装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而牟XX发生的工伤事故场所是在广州市海珠区,如何证明广州海珠办事处的场所隶属于深圳市某服装公司这一问题成为本案的切入点和致胜关键点。
【工伤调查经过】
2018年11月2日,本律师受牟XX的委托,为证明广州海珠区办事处的场所隶属于深圳市某服装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玉泉街1号)提交了一份书面的投诉材料,投诉内容为深圳某服装公司股东卓某某非法用工及无证经营问题进行举报。深圳某服装公司老板考虑到按照法律规定,若查实无证经营将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劳监大队处以高额罚款的问题,收到我方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公司老板积极配合劳监大队的询问调查过程,并由劳监大队以书面的笔录形式向公司老板固定了广州市海珠区办事处场所挂牌“深圳市某服装公司”这一事实,为我方后续提起工伤认定程序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及诉前固定证据。
【工伤认定结果】
2018年12月,牟XX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牟XX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9年2月,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牟XX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本案在员工牟XX拿不出书面劳动合同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直接由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减少了以往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这一仲裁程序的繁琐,在一定程序缩减工伤维权的时间成本,李律师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从辖区内劳动监察大队的投诉角度作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利用劳监大队具备的行政机关调查权力为己所用,采用灵活变通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