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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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82人看过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Q:我和小张是同学。我免费搭载小张自驾游。某天夜里,小张酒后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我们受轻伤,车辆损坏。请问我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 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所以,小张需要承担多一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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