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环境污染 |570人看过

Q:我们化工厂工业废水排入河流,河流下游不远处是老赵的养殖场某日老赵所养的鱼全部因中毒死亡,他有权向我们主张赔偿么

A: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以侵权人过错为前提,环境侵权责任采“无过错责任”,仅以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为前提,不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被侵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和程度提供相应证据,由被侵权人指认的行为人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果化工厂不能提出排除“排放污水”与“鱼塘污染”因果关系的证据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