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买的债权投资产品的发行公司,存在假财务报表、误导性陈述的欺诈发行行为,损害了很多投资者的权益,请问我们怎么维权呢?
答:如果受害投资者众多,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投资者可以推选代表人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维权。若维权投资者达五十人以上,还可以共同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被侵权的投资者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最终判决结果对已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并且,如果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起诉时原告人数尚未确定,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此外,投资者可以联合起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是,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