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但不想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股东。如果我和朋友签协议,约定我出钱,朋友替我做股东,这样的协议有效么?
答:这种情况属于股权代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协议若无《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协议有效。
股权代持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股权代持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不同。正是由于股权代持具有这种“名实不一”的特征,股权代持确实存在一定风险。
最为常见风险有三种:一是《代持协议》的合同履行风险,也就是“显名股东”不依约履行《代持协议》致使“隐名股东”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享受股东利益的风险;二是“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风险,也就是“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方的风险;三是股权被不当强制执行的风险,也就是当“显名股东”不履行判决承担的金钱给付类责任时,股权被按照“显名股东”财产进行拍卖的风险。
鉴于股权代持存在的以上风险,我们建议实际出资人从以下角度做好风险防范: 一是选好“显名股东”,选择自己信赖的人作为“显名股东”; 二是签好《代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证股东表决权的有效行使,股东分红权的实际享有; 三是有所防范,在《代持协议》中严格约定违约责任,通过提高“显名股东”违约成本的方式,对其起到威慑作用,避免其做出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