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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很多人在线上平台“云就业”,那么,网上兼职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呢?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933人看过

疫情期间,很多人在线上平台“云就业”,那么,网上兼职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呢?


答:兼职,相对于全职或专职而言,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兼职一般指提供劳动能力的人员在专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从而取得专职工作之外报酬的活动。实践中,网上兼职适合通过非现场办公交付劳动成果的工作岗位,涉及的法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形。

第一,兼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兼职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这类兼职受劳动法的保护。例如,健身房、瑜伽馆等用人单位可与健身教练、瑜伽教练签订此类劳动合同。

第二、兼职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有关加工承揽内容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形成劳务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依据口头或书面合同约定,兼职者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例如,网上兼职完成某个图纸的设计、某本书的翻译等工作可构成加工承揽等劳务关系。

第三、兼职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雇主与雇员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形成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一般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对内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对外以雇主的名义从事活动。例如,短视频模特、约定每日两小时运营公众号后台等兼职工作可构成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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