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了来不及立书面遗嘱,口头遗嘱怎么立?
答: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在自己身体健康和时间精力允许的情况下写好遗嘱,很多人往往因为意外或疾病,在病危时才匆忙订立遗嘱。有朋友就向我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亲人病危,来不及手写遗嘱了,口头遗嘱该怎么立?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病危情形下的口头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口头遗嘱都有效,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等,其口头遗嘱无效。同时,遗嘱内容里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此处,有三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第三,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如果“危急情况解除”而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如自书遗嘱、公证遗嘱),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同学们,最后想和大家再讨论一个问题:遗嘱人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经抢救转危为安,此后没有再立其他遗嘱。数月之后,遗嘱人再度病危并且去世,之前的口头遗嘱还有效么?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