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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买到假货,但是没有到指定收银台缴费,找不到卖家后,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7日|分类:消费权益 |754人看过

 商场买到假货,但是没有到指定收银台缴费,找不到卖家后,该如何维权?


答: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商场的柜台买东西后,都是统一到商场的收银台缴费。但是,生活中不乏管理不善或者没有统一收银台的商场。在柜台买东西后,直接将钱付给了卖家。事后,当我们发现买到的东西竟然是假货时,却找不到卖家,而商场又扬言不管,该如何维权呢?


需要肯定的是,卖家自己收费不等于商场对卖家出售假货行为不承担责任,如果可以证明从卖家购买到假货,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证明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一般建议大家固定好两方面的证据:第一,购买物品的凭证,包括支付凭证、收款方信息以及收款店家作为商场柜台经营的证据等;第二,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为假货的检测报告。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即,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从卖家购买假货、但事后索赔时找不到卖家的事实,就有权利向商场索赔。虽然直接将款项给了卖家而没有在商场指定的收银台结账,但是商场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如持有购买假货的证据,有权要求商场“退一赔三”,即无条件退款且赔偿你购货金额三倍的损失。如果商场不同意退款或赔偿,可以向商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商场所属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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