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达上限后还能否请求办理股东名册记载呢?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然而,《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就是五十个人。出于种种原因,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投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的股东人数已达上限的情形。 实际上,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义务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确实会因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法实际履行,基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在股东人数已经达到五十人的情况下,即使新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也不能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如果股东向法院提起股东名册记载之诉,法院一般会因其无法履行而驳回股东的诉请。想要突破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就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对于很多公司来说,这条路径并不现实。 不过,已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并非完全无路可走。一种选择是做“隐名股东”,由已登记的股东代持股权,要注意,一定要签订完备的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二是由公司回购部分股东的股权,从而减少股东人数,这需要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双重配合,一旦各方掣肘,这项选择就无法实现。除此之外,把股权转让给公司现有的已登记的股东,拿钱退出,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收场方式。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一家公司的登记股东人数已经达到了五十人,新加入的股东将会面临非常尴尬的两难境地。所以,在受让股权时,一定要提前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另外,股权转让之后,要及时“催促”公司进行股东名册记载并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