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达上限后还能请求办理股东名册记载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84人看过


2002年1月1日,王某向A公司缴纳股本金5万元。同日,A公司向王某发放了股权证书,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2011年7月13日,王某函告A公司,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查阅A公司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账簿等资料。A公司收函后以王某不享有股权为由,拒绝其请求。王某遂于2011年12月26日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王某自2002年1月1日起已经是A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A公司2013年12月20日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股东人数由8人增加至50人,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6.66亿元,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事项。同日,A公司至工商部门办理了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等变更登记,但A公司仍未将王某作为新增加股东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并办理变更登记。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将其记载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并办理股东工商登记。

图片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达上限后还能否请求办理股东名册记载呢?



具体解读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然而,《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就是五十个人。出于种种原因,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投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的股东人数已达上限的情形。


实际上,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义务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确实会因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法实际履行,基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在股东人数已经达到五十人的情况下,即使新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也不能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如果股东向法院提起股东名册记载之诉,法院一般会因其无法履行而驳回股东的诉请。想要突破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就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对于很多公司来说,这条路径并不现实。


不过,已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并非完全无路可走。一种选择是做“隐名股东”,由已登记的股东代持股权,要注意,一定要签订完备的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二是由公司回购部分股东的股权,从而减少股东人数,这需要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双重配合,一旦各方掣肘,这项选择就无法实现。除此之外,把股权转让给公司现有的已登记的股东,拿钱退出,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收场方式。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一家公司的登记股东人数已经达到了五十人,新加入的股东将会面临非常尴尬的两难境地。所以,在受让股权时,一定要提前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另外,股权转让之后,要及时“催促”公司进行股东名册记载并办理工商登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