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纠纷中,实际出资人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依靠的关键证据是双方之间书面股东代持协议。那么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仅凭资金往来能否确认成立股权代持关系呢?
经典案例 在上述案例中,仅凭向显名股东的汇款凭据无法确认股权代持关系、确认股东资格。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判断资金往来背后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银行资金划转凭证仅能够证明存在资金流转关系,但是未提交双方建立委托关系或者代持股关系的协议的直接证据;其提交的其他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具有排他性,举证不具有优势不能证明双方对代持股权形成委托关系或者代持股关系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其间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代持股份关系。 根据上述典型案例可知,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在没有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仅凭资金往来能否确认股东资格,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分情况处理:虽然没有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双方之间只有资金往来,但是能够向法院提交其他间接证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股东代持法律关系的,反之,实际出资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实际出资人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成立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