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多种原因,有些实际出资人并不愿意将自身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上,而是通过与名义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的方式,间接享有股东权利,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这就为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埋下隐患。当隐名股东想要从“幕后”走到“台前”、想要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工商登记上,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时,往往会遭到名义股东的阻拦,那么隐名股东该如何维权确认其股东资格?
我们结合下面这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经典案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对于赵某要求ZL科技公司将登记在赵金某名下的ZL科技公司40%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户至赵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ZL科技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该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