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揽了某医院的外墙改造加固工程,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外墙使用原幕墙。甲公司按照该医院的要求采购了相关的钢材等材料,并进行了便于施工的材料裁剪。但在施工过程中,该医院突然要求将原幕墙改为点式玻璃幕墙。甲公司表示,现在修改材料的话,之前已裁剪的钢材等材料就不能使用了,要求该医院承担这部分已裁剪材料的损失。该医院却辩称,定作人有权在定作过程中随时提要求,该部分损失应该是定作过程中的承揽方应该自负的支出,就拒绝赔偿。那么,因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而导致的承揽人的损失,到底谁来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而导致的承揽人的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也就是该医院应当赔偿甲公司已裁剪不能使用部分材料的损失。
本案例中,该医院作为定作人,确实享有在定作过程中不断更改定作要求而不被视为违约的法定权利。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医院中途变更要求,导致甲公司的一批钢材已经裁剪,但因该医院更改后的要求又不能继续使用。因此,该医院应当赔偿甲公司已裁剪不能使用部分钢材材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