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前完成桩基工程,乙公司在甲公司完成桩基工程10日内向甲公司出具书面验收材料,2020年6月10日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12月1日甲公司完成建筑的桩基工程,并通知乙公司及时进行检查。直至2018年12月30日,乙公司才向甲公司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甲公司认为桩基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乙公司应及时进行检查,以免延误工期,因乙公司迟延交付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导致甲公司整体工期需要延长。那么甲公司能否以此为由顺延工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甲公司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本案中,甲公司是承包人,乙公司是发包人。承包人甲公司在完成建筑桩基工程后,通知发包人乙公司及时检查,乙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检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包人甲公司可以顺延工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