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购买了一批生鲜冷冻食品,而需要委托乙公司承运,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运输期限为三天,到货后乙公司应及时通知甲公司进行提货。其后,甲公司将该批生鲜食品运至收货地点并按时通知了乙公司尽快来提货。但乙公司表示人员暂时分配不开,无法按时提货,要求甲公司再代为保管货物一天。
因属于生鲜食品,甲公司遂在收货地租用了一间冷库用于临时仓储,租金为3000元/天。第二天,乙公司来提货,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这3000元的仓储费,却遭到了乙公司的拒绝。乙公司认为,合同并没有约定乙公司还要支付运费以外的费用,并且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成本理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那么,乙公司到底是否该承担因逾期提货而产生的仓储费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乙公司应当向承运人甲公司支付因保管而产生的仓储费。
本案例中,承运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承运义务并及时通知了收货人乙公司及时提货,但因乙公司逾期提货而导致甲公司额外支付了3000元的临时仓储的费用。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也就是说,对于逾期收货而产生额外的保管费用,法律明确规定,由收货人承担。因此,逾期提货的乙公司应当向承运人甲公司支付因保管而产生的仓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