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北京东城区将一台挖掘机设备交付给经营短途运输的B公司,要求其运输至上海,双方签订《运输合同》。B公司运输至石家庄后,将该挖掘机设备交由C公司继续运输。C公司运输将至上海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挖掘机设备外形变形且多个零部件损坏。A公司逐要求B公司、C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认为自己与A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A公司不能向自己追偿。那么A公司能不能要求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B公司将一台挖掘机设备发送到上海,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A公司知晓B公司系经营短途运输,但是依然约定由B公司将挖掘机设备发送到上海,应当认定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时具有订立联运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C公司虽未与A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但事实上已接收并承运了A公司的货物,且在货物到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毁损,应当认定是在C公司承运区段丢失,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与C公司对该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