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约定共同开发一项app,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开发技术,乙公司可使用甲方开发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甲公司技术开发完成后,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所开发的技术是来自丙公司已有的技术成果,且丙公司已经就该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费时,乙公司能否拒绝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乙公司可以拒绝付费。
本案中,甲公司开发的技术是抄袭丙公司已有的技术成果,侵害了丙公司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乙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技术开发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若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乙公司无需向甲公司支付费用,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