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购买了一批生鲜冷冻食品,而需要委托乙公司承运,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运输期限为三天,到货后乙公司应及时通知甲公司进行提货。但因甲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的的疏忽,导致收货人的地址填错了。因此,承运人因收货地址填错而需要额外安排运输,运输时间需要延长2天,而其中一批的生鲜食品将因运期延长而变质。那么,该部分额外产生的运输运费损失和因运期延长而产生的生鲜食品货物损失,承运人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来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就因其申报失误而产生的运费损失进行赔偿,而过期的生鲜食品的损失,由甲公司自负。
本案例中,因托运人甲公司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误报了收货地址而导致乙公司需要额外安排运输业务,并且还将导致一批生鲜货物过期而无法使用。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就因托运人申报失误而产生的承运人乙公司的运费损失,托运人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关于因运期延迟导致的过期的生鲜食品,鉴于该部分生鲜食品由甲公司购买,因此该部分损失由甲公司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