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一项节能台灯的专利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专利转让费。随后,乙公司按照该专利生产了一批节能台灯向市场出售,丙公司发现该节能台灯实际上是使用了自己公司的专利,认为乙公司构成侵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丙公司所言属实,那么乙公司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本案中,甲公司是节能台灯专利的让与人,乙公司是受让人,甲公司将节能台灯专利转让给乙公司时,乙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履行了《技术转让合同》支付的义务,甲公司作为节能台灯专利的让与人,需要保证节能台灯专利没有瑕疵,且双方对责任也没有特别约定,当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转让的节能台灯专利生产节能台灯侵犯丙公司权益时,作为该节能台灯专利的获益者,甲公司需要承担最终责任。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乙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丙公司,因此当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乙公司不得拒绝承担,但是乙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甲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