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一项无线充电的技术秘密许可给乙公司使用,双方签订《技术秘密许可合同》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随后,甲公司为了扩大自己在无线充电领域的影响力,打算发表论文公开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制止甲公司发表论文公开无线充电技术秘密的行为。甲公司认为无线充电技术秘密是自己研发的,自己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外公开。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应承担保密义务,以维护自己对无线充电技术秘密享有的利益,那么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公司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是无线充电的技术秘密的许可人,乙公司是被许可人,甲公司将无线充电的技术秘密许可给乙公司时,乙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履行了《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支付的义务。甲公司作为无线充电的技术秘密的许可人,依据许可合同已经获取了乙公司支付的对价,相应地,甲公司需要保证乙公司能基于无线充电技术秘密获取的利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需要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