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在就餐时将包包寄存在餐厅储物柜内,餐厅服务员将储物柜锁好后将钥匙交给了小美。但小美就餐时疏忽大意,将钥匙随意放在餐厅桌子上,待就餐结束时发现钥匙不见了,存在储物柜的物品也被人取出。小美很生气,认为自己将物品交给餐厅保管,餐厅应当承担责任。可餐厅认为,是小美自己没有保管好储物柜钥匙才导致物品丢失,因此拒绝承担责任。那么此时,餐厅是否应当赔偿小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餐厅属于无偿保管人并且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因此不需要赔偿小美。
本案例中,餐厅代为保管小美的随身物品,但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保管费,属于建立了法律上的无偿保管合同。小美因没有保管好储物柜钥匙而导致物品丢失,属于自身过失。而餐厅将物品放进储物柜后锁好,尽到了应尽的保管义务,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餐厅作为无偿保管人,在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