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将一批车厘子存至小王的仓库中,但因包装不当,车厘子腐烂变质。小张取货时发现了车厘子变质的情况,要求小王赔偿,小王认为是小张包装不当造成车厘子腐烂变质,自己本身并不存在过错,故拒绝赔偿。那么,小王能否拒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可以拒绝赔偿。
本案中,小张是《货物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小王是保管人,对于保管人小王来说,保管仓储物系其合同义务,但当仓储物的变质、损坏、灭失系寄存人小张的原因造成时,保管人小王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小张因自己未将车厘子包装妥当而造成车厘子腐败变质,显然没有权利要求小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