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仓储物的数量出现偏差,验收通过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常亮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615人看过


小张委托小王保管一批机器零件,双方签订《货物保管合同》,随后,小王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对该批机器零件进行验收,并向小张提交了验收报告。保管期限到期后,小张发现该批机器零件的数量与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一样,于是要求小王赔偿。那么小张能不能要求小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可以要求小王赔偿。

本案例中,小张是寄存人,小王是保管人,双方签订《货物保管合同》后,保管人小王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对保管物进行验收,并且向小王出具了验收报告,但是保管期限到期后,小张却发现保管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一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管人小王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小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