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委托小王保管一批机器零件,双方签订《货物保管合同》,随后,小王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对该批机器零件进行验收,并向小张提交了验收报告。保管期限到期后,小张发现该批机器零件的数量与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一样,于是要求小王赔偿。那么小张能不能要求小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委托小王保管一批机器零件,双方签订《货物保管合同》,随后,小王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对该批机器零件进行验收,并向小张提交了验收报告。保管期限到期后,小张发现该批机器零件的数量与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一样,于是要求小王赔偿。那么小张能不能要求小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