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暂存乙公司仓库储存,由乙公司储存一个月,仓储费为5000元。但半个月后,甲公司要求提前取货,并要求乙公司退还一半的仓储费。乙公司则认为,提前提取是甲公司自己的原因,而且自己已经预留了一整个月的时间供甲公司使用,其他订单也都排在一个月后,因此拒绝退还一半的仓储费。那么,法律上在存货人提前提取货物的情形中,到底是否可以要求减收仓储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存货人甲公司提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乙公司有权拒绝甲公司减收仓储费的要求。
本案例中,甲公司为存货人,乙公司为保管人,双方订立了为其一个月的《货物仓储合同》。现因甲公司在仓储期还剩半个月的时候提前提取而要求仓储费减半,双方产生争议。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也就是说,保管人乙公司完全有权拒绝存货人甲公司在提前提取货物时对减收仓储费的要求,乙公司无需退还一半的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