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急于卖掉自己的现有住房,购买一套新房。为此他委托好友鹏鹏帮忙卖房,接受委托后,鹏鹏开展了很多工作,但进展不理想。张斌于是和鹏鹏商量,他再委托小芳一起帮忙,鹏鹏同意。谁知,鹏鹏找到买主正要签合同时,小芳却抢先一步将张斌的房子卖了出去。为此,鹏鹏不得不赔偿自己所寻找买主的定金。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该部分定金的损失鹏鹏可以向委托人张斌主张。
本案例中,张斌为委托人,鹏鹏为受托人,小芳为被张斌另行委托的第三人。因第三人小芳抢先一步卖出又没有及时通知鹏鹏的情形下,造成鹏鹏需要向其找到的买主赔偿定金,给受托人鹏鹏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受托人鹏鹏可以向委托人张斌主张其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