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张未成年的儿子上学需要用钱,于是小张借着春节期间人流量大,委托小王将自己喂养的一批生猪拉到市场售卖,双方约定将生猪售卖的费用用作小张儿子上学的学费。小王在售卖生猪期间,小张突发脑淤血去世,此时小王与小张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否终止?小王是否应继续按照小张生前的委托,继续售卖生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小王与小张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终止,小王应继续售卖生猪。
本案中,小张是委托人,小王是受托人,双方约定将生猪售卖的费用用作小张儿子上学的学费,在委托事务履行期间,委托人小张死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因为委托人小张的死亡,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小张的利益,也就是致使委托人小张未成年的儿子不能入学,因此受托人小王应当继续售卖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