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暂存乙公司仓库储存,由乙公司储存15天,仓储费为5000元。但半个月后,仓储期到期,经乙公司反复催告,甲公司却迟迟未来提取货物,但是乙公司的仓库还需要存储新订单的货物。如果甲公司不按时把货物取走,乙公司也将因为没有存储空间而遭受损失。那么,此时乙公司该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取;甲公司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乙公司可以提存仓储物。
本案例中,甲公司为存货人,乙公司为保管人,双方订立了为期15天的《货物仓储合同》。现因甲公司在仓储期届满逾期未提取而产生争议。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也就是说,保管人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取;甲公司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乙公司可以提存仓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