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一家中介公司约定,由该中介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沟通,从而使得甲公司能够承包乙公司名下的建设工程。双方就此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以工程最后结算总额的5%付给该中介公司作为居间费。此后,该中介公司虽然进行了积极的居间活动。但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甲公司没有成功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想知道,在中介公司没有使其和乙公司签订合同,其是否有权不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中介报酬。
本案中,委托人甲公司在委托中介公司代其进行商事谈判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中介公司完成谈判并促成合同签订后,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中介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促成合同签订的,甲公司可以不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对于中介公司为进行商事谈判支出的合理费用,甲公司应当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