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由自然人王某与雪牛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企业欠丙企业货款100万,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30万,现在所欠货款已经到期。丙企业能否要求甲企业的合伙人王某和雪牛企业也承担清偿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丙企业先向甲企业请求清偿,在甲企业不能全部清偿时,丙企业可以要求甲企业合伙人王某和雪牛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雪牛企业各出资50%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100万,但是甲企业全部资产仅有30万,不足以全部清偿该合伙企业债务。根据《民法典》九百七十三条以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王某和雪牛企业应当对合伙企业偿还之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丙企业请求甲企业承担30万清偿责任后,可以要求王某或者雪牛企业承担剩余的70万债务清偿责任。若两方中一方清偿70万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超出其合伙份额的货款3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