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所在的小区最近在讨论解聘物业公司的事情,该小区和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也差不多快到期了。张先生作为业委会成员之一,他想知道,如果不管的话,小区是否就自动解除了与物业公司的合同?以及解聘物业公司有什么需要留意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物业合同到期,业主没有决定续聘而物业仍在提供服务的,不视为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解除。解聘物业需要注意,要依法提前60天书面通知物业。
本案中,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除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外,如果业主共同决定要解聘物业服务人的,需要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如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的决定,物业服务人仍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需要业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才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