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水果经营的张先生和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进购一批水果,该中介公司代为出售。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将水果交给了中介公司。之后由于疫情爆发加之天气炎热,该批水果已经有一部分发生变质、腐烂。中介公司立即联系张先生,询问该批水果如何处理,但一直没有联系上张先生。中介公司想知道在无法联系张先生的情况下,自己是否有权处理这批水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在委托物容易变质、腐烂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以合理处分委托物。
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人张先生的委托后,对于具有瑕疵或者容易变质腐烂的委托物,应当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由于疫情和天气原因导致委托物发生变质腐烂的,中介公司应当及时和张先生取得联系,如果在无法取得联系时,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中介公司应当对该批委托物作出合理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