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烜墚主任律师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非公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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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触犯刑法吗?

作者:张烜墚主任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70次举报

转载自周啸天 生活与刑法


本文2810字,阅读约需15分钟


黄薇(网名:薇娅)不触犯刑法。

 

我国刑法第201条是有关逃税罪的规定,该条文分为4款:201条第4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黄薇适用此条)

 

201条第1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条第2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条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追诉。

 

黄薇的逃税数额远超5万元,也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总额的10%以上,因而满足了入罪数额要求,但是,该条第4款对逃税罪的成立附加了一个限定条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而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的,才成立犯罪。据黄薇已接受行政机关处罚的报道来看,黄薇的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也就是说,前述第4款规定,是使得黄薇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关键。该款规定,并非97年刑法出台之际就有,而是被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所修订增加而来。对于为何增加第4款规定,权威文献的解释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参见权威机构专家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王爱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9页)。

 

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看一下下面黄薇的具体涉税数额分析

 

20211220,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黄薇偷逃税案件,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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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顾一下事件,据报道,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包含这几部分:

 

1.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

 

2.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

 

3.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我粗略计算了一下,黄薇偷逃税款共6.43亿元。其中分两块,一块儿是主动报告,积极缴纳的5亿元,另一块儿是没有报告,展现出消极态度的1.43亿元,而这一部分,又分两块儿,一块儿是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另一块儿是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

 

先算罚款,罚款数额由上述三部分组成,即由(5+0.31)×0.6=3.19(其中的5亿是前述主动报告的偷逃税款,0.31亿是主动报告的其他少缴税款),0.27×4=1.091.16×1=1.16三者组成,其总和为3.19+1.09+1.16=5.44亿。

 

如前所述,其偷税数额为6.43亿,加上前述罚款5.44亿,等于11.87亿,那么,根据13.41=补缴数额+罚款+滞纳金的公式计算,滞纳金当为13.41-11.87=1.54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滞纳金1.54亿=6.43亿×0.5‰×天数。根据此公式计算,黄薇偷税不缴天数为479天,与“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报道大体相吻合。

 

通过以上粗略计算可知,针对黄薇偷税漏税行为的罚金并非13.41亿元,而是5.44亿元,同时,为了惩罚其滞纳税款行为,其滞纳金为1.54亿元。无论如何,仅就滞纳金而言,相比于普通百姓的收入,也足以堪称天文数字。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5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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