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是公司小股东,涉及股权转让,从立案到判决耗时两年时间才完成一审阶段。
诉讼过程中审查涉及到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危害其他小股东利益等问题。当然还有个虽不能宣之于纸上,却不能忽视的问题,地区司法差异。
本案最后是通过多次书面沟通、电话查询最后司法平台投诉之后迎来判决书。
而且本案中,当事人多次表达了一个非常懊恼的事情就是,设置了一个对自己不利的管辖条款。在接触到的咨询中,曾经有个当事人问过一个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说能否把案件放在自己熟悉的法院审理?法律对管辖有专门的规定, 除有些案件必须遵守专属管辖和特别管辖外,有些商事纠纷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管辖法院,但是管辖法院的选择除跟事实有连接点之外,还是要尽量选择对自己距离近,或者对执行方便的法院管辖。
最近我手上也正好有个案子, 两个省的法院都推让管辖。 我方做被告,在原告起诉法院提管辖异议, 法官审理就认可了我的申请,并归案整理移送到我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收到法院接到后认为移送不当,依据法律规定即使认为移送有误也不能退回原来法院。 现在案件就由两个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来裁定管辖。当然本案涉及到问题也很特别且敏感,所以看到这样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