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燕梅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6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认识签定委托合同,代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外地客商通过互联网认识到无锡本地供货商,双方通过网络联系确认了商事条款后,无锡供货商收到货款后却不予履行,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外地客商,往来成本很高。所以迟迟不予履行也不予退款的情况。 外地客商通过网络联系本地律师代理追索预付货款的案件。
1、民法典把一直倡导的商业诚信原则写入法典内,诚信不仅是商人,或者更应该是商人立世之本。无论是可以面对面的商业交流还是隔空看不到的贸易往来,前提是诚实守信。
2、本案中,无锡供货商在听取了我的代理意见后,直接现场一次性付清了拖欠的款。开庭前,被告方跟法官谈了很久的分期还款方案。庭上一通质证往来后就一次性付清了。也不讨论分期,前提甚至说到做个老赖直接赖账的打算。
7年
30次 (优于95.69%的律师)
10次 (优于94.23%的律师)
30781分 (优于98.57%的律师)
一天内
14篇 (优于98.9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