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梅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52232611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江苏某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诉多位股东追收抽逃出资一审判决

发布者:张燕梅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6日 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一起认缴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追缴认缴股东未出资的案件。公司认缴制的现行体制下,股东一直有的困扰,是否股权转让后股东就没有责任了。 现行的判例也没有给出统一答案。

本案启发如下:

1、法院认定认缴股东是否需要继续追缴出资的依据是公司债权发生时间与股东股权转让时间的发生顺序,若股东转让后发生可能致使公司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时,股东在转让时是不能预见也不应该预见到,股东责任继续追缴出资;反之,则有责任继续追缴未满出资。

2、对于已经完成出资的股东, 在没有验资报告的法定要求下, 如何认定出资后抽逃,通过本案,依稀看出法院观点,除了在规定出资后一年后又转出的时间限制外。是否合理转出, 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很难有统一适用标准。

张燕梅律师 已认证
  • 15152232611
  •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30次 (优于95.6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781分 (优于98.5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98.98%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燕梅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3671 昨日访问量:10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