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燕梅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6日 5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一起认缴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追缴认缴股东未出资的案件。公司认缴制的现行体制下,股东一直有的困扰,是否股权转让后股东就没有责任了。 现行的判例也没有给出统一答案。
本案启发如下:
1、法院认定认缴股东是否需要继续追缴出资的依据是公司债权发生时间与股东股权转让时间的发生顺序,若股东转让后发生可能致使公司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时,股东在转让时是不能预见也不应该预见到,股东责任继续追缴出资;反之,则有责任继续追缴未满出资。
2、对于已经完成出资的股东, 在没有验资报告的法定要求下, 如何认定出资后抽逃,通过本案,依稀看出法院观点,除了在规定出资后一年后又转出的时间限制外。是否合理转出, 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很难有统一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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