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青律师
王迎青律师
山东-青岛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作者:王迎青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8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7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即利息的最高限额规定为: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王迎青律师,联系电话:13573828078,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