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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寿保险被保险业务员欺诈,能不能要求三倍赔偿保险费?

发布者:戴杰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3410人看过


我们都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受到消费欺诈的,提供消费的经营者除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以外,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那么如果是购买人寿保险产品,受到保险业务员欺诈的,除要求返还保险费以外,是否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已支付保险费的三倍赔偿损失呢?我们看看这样一则案例:

   2015727日,原告石某某为儿子李投保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个人人寿保险,交付保险费67万元。20151026日保险公司业务员韦向石某某出具书面材料,内容为:7月销售的创富一号受益率6.32%(保底),今后受益率会更高”。201621日吉林保监局向石某某送达《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查实**人寿支公司在销售创富一号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产品业务活动中,存在承诺高额收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栏非本人签名的问题,未查实返还佣金问题。我局针对查实的问题,拟对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保险公司于2016310日将保险费67万元退还。原告起诉要求消法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欺诈成立,予以支持。

  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三倍赔偿损失201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某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其行为属于投资行为而非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

  法院认为:石某某为个人或家庭财产保值增值需要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石某某因保险公司的虚假承诺,基于会获得保额保底收益的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了签订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而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故保险公司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石某某损失。最终法院按照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用的差额的三倍赔偿原告30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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