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方式自然是工伤保险,因为工伤保险是法定的转移企业雇主责任的社会性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未给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又想转移企业的用工风险,那么什么样的商业保险能起到这种作用呢?实践中主要是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是雇主责任保险。
但是很多企业往往搞不清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从赔付主体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雇员的利益,保险公司应当向作为被保险人的雇员支付保险金,企业无权获得保险金。很多案件中,企业与雇员或其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支付赔偿款后,企业误以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理赔进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获得保险金,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障雇主的利益,保险公司应当向企业支付保险金,这样就可以转嫁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风险。但按照《保险法》规定,企业应当先赔偿雇员才能再理赔。
二、从保险保障范围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约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册中记载的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支付医疗费,保险公司就予以理赔,赔付方式就是按照保险金额乘以一定的比例赔付。且并不仅限制于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伤害。甚至不是投保企业的雇员,只要能够在被保险人名册中列明,则仍可以获得保险保障。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则限制在发生事故的人员必须是企业的雇员,并且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这就要求必须证明雇员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雇员是因工负伤等等。但对于非因工负伤、非因工疾病死亡、劳务外包、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等等情形,则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如在企业厂区内猝死、企业组织旅游发生事故、在企业提供宿舍内发生火灾死亡等等一般均会拒赔。
三、从企业用工风险转嫁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对象是雇员,雇员既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也同时可以要求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即可以重复赔偿。所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不能达到转嫁企业用工风险的目的。不过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操作克服该障碍。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是用工单位,该保险设计的目的就是转嫁企业用工责任。但企业必须先向雇员赔偿后,才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雇员支付保险金。对于保险理赔不足的数额,企业仍然应当对剩余的部分承担雇主责任。比如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对雇员承担50万的赔偿责任,但保险理赔仅支付40万,企业仍需对剩余1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企业与雇员之间事先达成了赔付40万的赔偿协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雇主责任保险设计的目的就是用于转嫁企业用工责任的,但是它最大的缺陷是保险保障范围窄,理赔复杂,不足以弥补企业用工风险。团体意外险保障范围宽,理赔简单(被保险人死、伤、残、发生医疗费,即按照保额的一定比例赔付即可),所以能够更好的分散企业的用工责任,但前提是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操作克服团体意外险理赔对象不是企业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