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因为居住的地方离工作单位较远,所以购买了一辆私家车做替步用。2016年11月23日,小李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保险条款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17年7月19日,小李驾驶车辆发生单方肇事,造成路中央隔离护栏损失金额3600元,车辆损失5000元。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认为发生该交通事故时,小李驾驶车辆正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免责拒赔。小李起诉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其目的在于营运。顺风车的目在于互助,并非营运。小李在滴滴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了顺风车,其所发布的路线终点与其所居住区域相近,事故发生时,小李所提供的顺风车服务是其在当天的第一次接单,亦未有证据显示李朋曾向乘客承诺或收取过超出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再结合小李在信息服务平台自注册至今为止接单的次数,应当将小李驾车运送搭乘者的行为界定为顺风车而不是网约车,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得免责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