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雇员从侵权人处已获得赔偿的,是否会影响雇主责任险的理赔?
【参考案例】
投保情况:2018年5月14日,被保险人源升公司为王某等人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源升公司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2018年12月3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与任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不承担责任,后当地人力与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属于工亡。2019年4月15日,王某亲属与源升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源升公司给付王某工亡所造成的各项待遇损失共计35万元。另,王某亲属已从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公司处获得保险赔偿100万元。
纠纷发生:源升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亲属已获得肇事车辆的赔偿,雇主责任险不可以重复理赔,故不同意源升公司的理赔请求。
【法院审理】
即使王某亲属已依据侵权关系从肇事车辆处获得赔付,也不影响其依据工伤关系向源升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当向源升公司赔偿保险金。
【戴律师认为】
此类纠纷中,保险公司主张雇员或雇员亲属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故在雇主责任保险的理赔中理应扣除雇员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如果侵权人已经全部赔偿,则保险公司无需再赔付,否则就构成双重赔偿,违反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认识不一,有的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雇员可以从雇主和侵权人处获得重复赔付,故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重复赔付。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原《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处雇主责任系垫付责任,其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既然侵权人已经赔偿,那么雇主就不必再赔偿,进而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也不必再赔偿。
戴律师认为处理此类纠纷关键是应当首先确定雇员和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雇员有权在获得侵权人赔偿后另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进而也就有权要求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雇主只是替侵权人承担垫付责任,侵权人才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人,因此雇员既然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那么雇主无需再赔偿,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也就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中,雇员王某已被认定为工亡,与被保险人源升公司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所以不仅有权获得肇事车辆的侵权赔偿,同时也有权获得源升公司的工伤赔偿。既然被保险人源升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么就有权要求其所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