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于依法应由雇主向雇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即是说,如果雇主依法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参考案例】
2019年8月28日,某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案外人申某被列入雇员清单,保险单载明死亡、伤残责任限额700000元/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0元/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人。
2019年11月10日,雇员申某在集装箱场地协助维修龙门吊时跌落至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1日,物流公司与申某亲属达成协议,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申某亲属120万元,后物流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物流公司也为雇员申某投保工伤保险,2019年12月11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9年12月19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处向物流公司共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19060.52元。
现物流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物流公司的实际损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处已向物流公司支付819060.52元,物流公司向雇员亲属支付120万元,故物流公司的损失为380939.48元,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380939.48元。
二审法院认为顺物流已支付的1200000元中,819060.52元系根据工伤责任应予支付的内容,剩余的380939.48元是物流公司超出工伤待遇标准赔偿的部分,该部分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故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物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戴律师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表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来主张权利,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雇主单位已为雇员申某投保工伤保险,雇员申某身故已经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因工伤(工亡)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雇主物流公司超过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外支付的380939.48元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由雇主承担的赔偿部分。
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于依法应由雇主向雇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即是说,如果雇主依法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保险条款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也是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并非免责条款,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所以购买雇主责任险的雇主一定要认识清楚,对于已经投保工伤保险的雇员,雇主购买雇主责任险的目的在于弥补工伤保险待遇不足的部分,也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雇主承担的款项,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外的标准和项目,雇主自愿向雇员赔偿当然合法,但无法通过雇主责任险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