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XX向A陆续借款,并陆续归还部分款项。之后双方经过结算后,XX仍欠A人民币15万元,并经A同意将债务转让给了B,由XX作为担保人。并出具借条同意本息、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均由B承担,由XX担保。我接受原告A的委托,了解了具体案情,并为此去调查了B和XX名下的房产车辆,在提起诉讼的时候申请了诉讼保全,巩固了相关证据。之后,B和XX找到我们,希望能够私下协商解决此事,并愿意立即支付部分借款。开庭时,我方直接调整诉讼请求,减少诉请,并由B和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XX将其对原告的债务转移给了被告B,被告B又自愿将债务通过借条形式转化为借款的事实。又因借款期限届满,被告B未能按约返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支持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6条、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21条、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在这个案件中,起到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民间借贷有风险就是收不回借款,所以律师在本案中,提前控制这个风险,并考虑到收款风险,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协商,以最快速度拿到借款金额。了结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