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章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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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中一人公司如何列被告并胜诉?

发布者:郑章章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7日|分类:公司法 |896人看过

  A和B在杭州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C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之后C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装修完工,于是C和XXX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于2018年5月2日前结清给A,如果未能如期还款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由C与D承担。欠条到期后,C与DX没有结清款项,于是A与B找到我,委托我代为起诉该承揽合同纠纷。 
C系杭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经济技术开XX。D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在欠条上的欠款人处签名。本案委托人的目的是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D,共同列为被告,由三位被告承担该还款责任。本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C杭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C未能按期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理应按承诺赔付原告相应款项。对于原告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提交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财产独立,那就需要原告对被告财产不独立进行相应举证,本案中原告举证成立,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延期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还有D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儿子,在欠条上的欠款人处签名,起到什么作用?对其认定是职务行为还是债务加入。本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委托人的目的经过调整后合理达成。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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