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与被告一的公司常年有业务往来,被告一通过公司向原告采购塑料产品多年。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经过结算后,被告一出具了欠条给原告,载明了欠原告货款936886元。
10月,原告将被告一、被告一的妻子、被告一的女婿告上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偿付货款及利息。被告一的女儿和女婿在杭州,通过老乡介绍,找到了我,希望我能代理此案。当事人希望尽量让被告一的妻子和女婿脱离该债务,最差也希望能让女婿脱离该债务。因为与原告进行买卖往来的系被告的公司,被告的公司只有两位股东,股东为被告一与他妻子,从法律上属于夫妻公司,甚至特殊情况下可以参照一人公司。而女婿是在被告一的公司中工作,为被告一往来过多次货款,并有相关证据材料在原告手中。接受本案委托后,我通过各种方式去寻找突破口。被告一的妻子向我表示他们实际上是有通过公司公账往来的,委托我其实也希望我去湖南的公账开户行调取银行流水。后经过考虑,我并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是与三被告都是个人账户往来,即使再相信公账往来,从常理上考虑,被告不太可能会使用公账往来。一旦查询出来的流水并没有经济独立,反而调取的记录也要提供给法院,将会是给自己挖了一个坑,最终会跑不掉夫妻共同债务。讨论确定了诉讼方案后,我积极应诉,在开庭过程中,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均出庭,经过询问原告与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巩固了充分的证据,并在此案中最终完美达成了委托人的期许,将被告一的妻子和女婿都脱离了该债务。但因为被告一本人签署该欠条,并承认该货款的存在,没有办法为其进行开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