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与汪XX于1995年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及2014年各生育一女一子,本应子女双全幸福美满的家庭,但2018年薛XX因公司安排出差前往西安后认识了一位女士,就于出差回来急切要求汪XX与其离婚,为了加快离婚速度,薛XX不仅答应了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全额承担,并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杭州的两套房归女方,房贷男方偿还,车辆归女方,车位归女方,并提供20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给女方。但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只表达了抚养费、房屋房贷和200万元,并未表达车辆车位等信息。
3月26日双方登记离婚,10月,男方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车辆车位,要求撤销200万元的离婚协议条款“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汪XX找到了我,并对我表达双方希望车辆车位可以经过协商,因为共有两辆车辆及两个车位,但200万元的条款一定不能让法院判决无效或者撤销。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薛XX表达了因为房贷及高昂抚养费等净身出户,导致其经济严重困难,无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表达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法定情况下过错时方可使用,要求撤销。
在本案中经过接案时的沟通,接案后的调查,以及证据的补充,庭审中的问答,巩固了充分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定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该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